比如说你想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但手上没有足够的现金。于是你找到房主协定可以用500 000美元的价格在未来三个月内购买此房。房主综合考量房子周边的地段与房屋状况,觉得500 000美元似乎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数字。于是同意与你的提议,但约定为了取得这项选择的权力你要先支付5 000美元。 于是便会出现两种情况: 1.一个月后房子周边要开通一条新的地铁线,政府还要在其周边打造一个新的城市标志。于是市面房价猛涨至1 000 000美元。这时,房主和你已签订合约在三个月后把房子以500 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你。于是,三个月到期的时候,你实现了495 000美元的利润(1M-500 000美元-5 000美元)。
2.快到3个月的时候,房子周边要建一个高压电站,还有一个垃圾处理厂。这个时候你觉得这个房子连200 000美元都不值,所以自然不愿意在3个月到期时用500 000美元的价格购买它。不过还好这份选择权合约里规定你没有义务一定要在到期时购买这座房子。当然相应的,你会损失掉未获得之前这份购买权而付出的5 000美元。
我花了
还支付了“租金”
保证我能比其它人优先有权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