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 什么是错 人有没权利选择处理自己的身体
什么是生命存在过的意义
第二次被打听安乐死。每次我都犹豫 没有第一时间回复安乐死的问题,不是不了解,但……
第一次 是我认识的。曾经在大陆很有名的作家。丈夫去世后。
这次 是生病后。我不认识的,在网上看过我文章的。国内罕见病目录在册疾病。遗传性。
我试图换种方式帮助,提供一些德国瑞士的相关医院和教授的信息。ta说,所有医生都告知我没有办法,我愿意勇敢而平静地面对死亡……
我想了一下,没有再多说话 直接把瑞士两个安乐机构网站和名称告诉ta了……
这两家机构 一家叫exit 解脱; 一家叫尊严。后者负责人曾经说
“常常有人将‘安乐死’理解为辅助死亡,其实这是个错误,安乐死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协助自杀,也就是对自由选择死亡的人予以陪同,协助他们结束痛苦、结束生命。前提条件是做出这个决定的人不能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他/她至少要有能力自己采取最后的行动。这里的‘陪同’是在整个过程中决定安乐死的这个人受到尊严机构专业人员、亲朋好友的陪伴,而不只是简单的‘协助’”。
“目前大部分中国人是不接受和选择安乐死的,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现在中国农村每年有较高的老人自杀率,那种选择并非安乐死,而是生活和精神都支撑不下去了的无奈之举。但是广大农村对老人自杀的接受度很高,很淡定,这也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相反有点象自然选择。真正为了尊严、想明白了选择安乐死的人不多。”
中国法律现状
安乐死在中国刑法理论上有划分,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通过外力缩短生命进程,这种做法为法律所不允许,消极安乐死则未通过主动缩短生命进程的方式实现,比如"放弃治疗",这种做法是法律所允许的。
安乐死误区
在欧洲,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允许安乐死,其中包括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瑞士,而只有瑞士的“解脱”(Exit internationa,英外部链接)和“尊严”(Dignitas international,英外部链接)两家机构面向外国人开放。
对于安乐死世间有些误解,尊严在回复瑞士资讯的电邮中写道:“常常有人将‘安乐死’理解为辅助死亡,其实这是个错误,安乐死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协助自杀,也就是对自由选择死亡的人予以陪同,协助他们结束痛苦、结束生命。前提条件是做出这个决定的人不能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他/她至少要有能力自己采取最后的行动。这里的‘陪同’是在整个过程中决定安乐死的这个人受到尊严机构专业人员、亲朋好友的陪伴,而不只是简单的‘协助’”。
无论是“解脱”还是“尊严”,都不愿单纯地被理解为辅助自杀的机构,尊严表示:“我们其实是一个预防自杀的机构,”我们的大部分工作是为医生、律师、病人、家人,当然还有想要结束生命的人提供实用和法律上的咨询,我们的初衷不是“怎样让人死”,而是“怎样让人活”。
在尊严的网站上有这样一个实例,一位患了多发性硬化症的德国女性写信给尊严,说她无法再忍受病痛,想要尊严提供安乐死帮助。尊严的工作人员在1小时内回复她一封电邮,先让她与德国一位著名、对止疼很有经验的临终关怀教授联络,其他的事下一步安排。这位女性经过考虑联系了这位教授,并得到了帮助,她后来表示,自己幸亏没有直接去瑞士,但是尊严是她的一条出路。
这就是尊严提及的“怎么活”,首先为求助者寻找生路。尊严机构的经验证明,很多情况下,这些绝望的病人只要知道有辅助自杀的这种可能性,就会平静下来并愿意再继续坚持。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4%向安乐死机构求助的人,会马上付诸行动。
那些完全没有缓解可能的病人,才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得到协助自杀服务。而且最后做出决定的一定是病人本人而不是安乐死机构。
关于安乐死的费用,首先要成为非营利组织尊严或解脱协会的会员(尊严协会最低年费80瑞郎,约500元人民币;解脱45瑞郎),辅助自杀的收费,因人而异,按照过程消耗的时间、人力而收费,尊严机构表示:“条件差的会员有可能得到免费服务,而经济条件好的成员则多付一些,这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模式。”
安乐死的反对者
瑞士本着“决定生死是人的基本权力”的原则允许安乐死,欧洲人权法院曾在2011年的一个针对瑞士有关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这样写道:“任何人都有权力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要他/她有能力表达出这一意愿并自己实施最后的动作。”
“安乐死”其实是世界上最虐心的词语组合--有什么比“安乐”更美好,而又有什么比“死”更冷峻?再平静的离别也免不了有过多的无奈。虽说人来到这个世上“受苦”,但又有哪一个人愿意“早走”?活得好好的,谁又愿意画上这个美丽的句号?
如果真是上帝或佛祖为人安排了苦痛与折磨需要经历磨难才能偿还,难道死不是人所能付出的最大代价?那么倘若有人不得已做出死的抉择,为什么不可以有“尊严”地“解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