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實行,就進行簡單的類型學劃分,可以區分為古典民主與現代民主。
無庸置疑,古典民主是指古希臘以直接民主為特色的城邦政治,而現代民主則是
近代以間接民主代議制為標誌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謝岳,1999:173)。直接民
主與間接民主之存在各有其時代背景與使命,也各有其優點與實施的缺失,作為
民主的形式,兩者皆有它的侷限性,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然而,判斷一個人
或一種政治制度的健全標準,是要與其他人或制度比較言之,特別是要與那些為
其先例的制度,加以比較。(涂懷瑩,1994:5)基於此,筆者分析、比較直接民
主與代議民主之優缺點,以深入了解兩種民主的優點與侷限性。
第一節 直接民主的優缺點分析
一、直接民主的優點:
劉軍寧認為(1998:40)直接民主有以下三個主要優點:
(一)在直接民主下,主權在民,人民親自參加統治:按照盧梭的看法,主權在
本質上是由公意構成的,而公意只有在公民自己能夠表達,通過代表表達是絕對
不可能的。參政就像花錢一樣,自己花,總比委託別人花放心。如盧梭所言,不
能親自參加統治的人,不可能是真正的自由人。
(二)新技術開闢了直接民主的無限可能性:直接民主論者也承認,直接民主雖
是至善的理想,但是長期以來缺乏實現的條件,因為沒有能夠裝得下的所有公民
的屋子或是廣場。但是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屋子裝不下的問題可以得到解
決了。交互電視、互聯網路、電腦聲音識別系統、電腦投票系統的出現與完善,
為基於電子技術之上的直接民主創造了條件,因此新的直接民主的時代正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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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屋子可以裝得下了。
(三)直接民主是最真實的、最純粹的和最高級的民主:因為在直接民主下,人
們可以直接統治自己,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這才是民主的本意。直接民主是絕
大多數的專政,它完全是靠廣大群眾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限制地、最廣泛地最
有利吸引全體群眾參加政權來維持的。
其次,許主峰(2003:4)針對一般人就直接民主正面評價認為有四點優點:
1.促進民眾的政治參與;2.提高民眾對公共事務和相關政策的認知;3.提昇人民
社會的責任感 4.當政府各部門出現行政立法無法解決的僵局時,可以借用公
投、創制、複決等直接民主的方式決定,並開展新的改革方向。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直接民主應具有以下幾點優點:其一,在直接民主制下,
人民直接參與政治,促進人民對政治的參與度與對公共事���的關心;其二,由人
民直接參與,無經仲介或代表,是真正展現民意與民主政治之主權在民的理想的
實現;
二、直接民主的缺點
根據李波(2003:2)歸納學者們認為直接民主的缺失,主要為兩點:
(一)直接民主在現代國家不可實行:直接民主只能在小國寡民的社會裡實現,
而現代國家常常是幾百萬、幾千萬人口、甚至是幾億、幾十億人口或方圓幾萬、
幾十萬、甚至幾千萬平方公里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家裡實行直接民主是不可想像
的。不但是耗時、耗錢、不符合經濟成本,是否有效率也受質疑。
(二)直接民主容易導致「多數暴力」和「少數人專政」:直接民主要求全民對
每一個問題都表示明確的、或贊成或反對的立場,往往也是極端的立場。它無視
問題的複雜性和含糊性,這種決策往往鼓勵人們訴諸一時的的情緒,而不是理性
的判斷。這種情緒往往容易被少數人鼓動從而對在投票表決中佔少數的人實施暴
政,或多數人受少數高明政治家左右從而導致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其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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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所有的人民具有足夠的理性、專業與知識作出公平、合理、正確的判斷,仍值
得懷疑。柏拉圖也曾對雅典的公民的全民參與的觀點感到沮喪,對柏拉圖而言,
大多數的公民們既缺乏經驗,又不具有必要知識以作出正確的公共決策。如果我
們讓民眾直接制定所有的公共政策,他們一方面是不能勝任,另一方面容易被奉
承者和騙子所誤導。
由上所述,筆者認為直接民主最為人民所批評的有兩點:第一,直接民主不
能解決規模問題 ,僅能在小國寡民的國境實施;第二,大家共同參與耗時耗力,
效率又低 ;第三、非所有人民都是具有理性的與對政治了解,且並非所有人對
政治充滿熱忱的與關心的。因此,容易為少數野心政客所利用,導致多數暴力或
獨裁政體。
三、直接民主的侷限性分析
研究直接民主理論時,一定是以希臘雅典城邦之直接民主與盧梭之「社會
契約論」等學說作為典範來探討與分析,筆者擬分析雅典之直接民主制度的侷限
性與盧梭學說之矛盾爭議,作為批判直接民主侷限性之依據。
(一)雅典直接民主的侷限性
根據劉偉(2000:4)的看法,認為雅典有以下幾點侷限性:
1.容易受鼓動與盲從:不難了解,在公民大會等民主機構中,提出各種議案和以
自己演說及影響左右會議進程的,經常是(或是不可避免的)富有閒暇、受過
較多教育、有廣泛社會聯繫,因而知識較多、能言善辯的富人。富人通過動員
他人在會上為自己助威等方式煽動民眾情緒,進而將個人主張擴散為公眾意
向,使其意圖得到合法性認可。這說明了精英和大眾在政治活動中發揮作用的
不平衡性-形式上的平等與實際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理性與實際上多數人的
盲動。因而產生了「真民主」與「假民主」的矛盾。如果民眾非理性的狀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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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抉擇,該抉擇是否符合真實的民意?是精英的意志還是人民的意志與該矛
盾伴隨的是:在私利(體現某些人別有用心的動機上)與公益之間,能否保證
公益不至於受私利的侵犯或變相替代?實際情況是,個別富人或出類拔萃者可
以利用直接民主(公民大會)的形式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大會通過的議案也並
非與民眾的整體利益或長遠利益一致
2.有關多數與少數:在雅典的各項政治活動中,都遵守著多數裁定原則,而缺乏
保護少數的機制。誠然,在雅典這樣一個範圍小、人口少、公共事務有限且複
雜性程度低的政治體內,公民參政是一種能夠得到保證的政治權利。並且公民
間利益差異和分化程度都很有限,因而形成多數也是比較容易的。問題是:多
數裁定合理性能否得到保證?以法案審理為例,審判官都是普通公民,多數人
缺乏法律知識,加之當時的法律不完善,只能依靠個人自己的判斷,難免夾雜
個人的恩怨和偏見。這樣的投票結果帶來有較大的隨意性。如果有判斷能力又
有理性公正投票的民眾是少數,那麼他們的意見也不會被通過。可見多數的決
定難免造成冤案和錯案。更為重要的是,雅典式的民主只遵奉多數人的意見,
視多數人的意見為正義,少數人的意見不僅受到忽視,而且受到排斥與打擊。
如此將多數人的意見絕對化,缺乏保護少數人的原則,不能正確地處理多數與
少數的關係,勢必造成嚴重的後果。一方面他可以造成多數人專制的悲劇;另
一方面他可以扼殺真理,使新思想的出現和成長受到重重阻力。
3.有關極端平等與民主的效果:雅典人主張既當統治者又當被統治者,實行輪番
執政,認為沒有一個人生來就適宜作官,也沒有任何人能夠用錢是換取官職。
他們以抽籤的方式使每個公民有同等機會擔任官職。這是一種絕對的平等與極
端民主的訴求。但它忽視政府公職人員應該被選擇的,並非任何人都能勝任,
因為公職人員必須具有公正、為公眾服務的品德以及管理政務的必要知識和才
能,如果讓品德不良或缺乏知識才能的人擔任公職,很可能把公務辦糟,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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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主制本身。這也就說明極端平等的訴求導致民主效果的不理想(低效
能、無效能甚至負效能)。對平等與民主之間微妙關係,雅典式民主未能處理
好,以致平等超出應有的界限衝擊到民主制度本身。
4.有關公共事務與個人自由:雅典人積極而持續地參與集體權力,對公共事務進
行討論與決策,諸如在廣場協商戰爭與和平問題,與外國政府締結聯盟,投票
表決法律並作出判決,審查執政官的財務、法案及管理,先召執政官出席人民
的集會,對其指責、譴責或豁免。但是,由於他們承認個人對集體權威的完全
服從與集體性自由式一致的,因此他們喪失了個人獨立的權力。他們的私人行
動受到嚴厲的監視和干預,個人相對於與論、勞動、特別是宗教的獨立性未得
到絲毫重視。集體權威機構干預那些本應屬於私人活動的範圍,阻礙個人的意
志,甚至干預家庭內部關係。可見,不存在一個明確的「公域」與「私域」的
界限,個人湮沒於公共事務中,公共權威對社會進行一體化的全面監控,個人
在公共事務中幾乎永遠是主權者,但是在所有私人關係中卻是奴隸,也就是
說,雅典的公民並非有現代意義上的個人自由,甚至沒有個人自由的概念。5.
排他性與平等關係:雅典的民主制卓越創新,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以它的排他
性為基礎的。古典的城邦是以統一、團結、參與和有嚴格限制的公民權為特徵。
國家深深地介入其公民生活,但是這僅包括一少部分人口。公民不僅共同參與
諸如行政管理、軍事服務、制定法律、執行陪審、宗教典禮、運動會和慶典活
動,而且還參與監督和控制大批與國家全然沒關係的人。首先,雅典的政治文
化是成年男子的文化。只是二十歲以上的雅典男子的享有的公民權。古代的民
主制是家長的民主制,婦女沒有政治的權利,還有大批沒有資格參與正式活動
的居民。這些人中包括「移民」,他們的家庭定居在雅典已有數代之久。以及,
也許最大一群在政治上受到排斥的人乃是奴隸。於是我們是否能完全正當地將
雅典稱之為民主制,就成為一個至少必須探討的問題。無疑地,古代雅典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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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在非常不民主的基礎上。(李少軍譯、David Held 著, 1995:27-28)
(二) 盧梭直接民主之侷限性
筆者歸納學者的看法,盧梭直接民主之侷限性有以下幾點:
1.強調公民道德的重要:欲使民主共和國的直接民制運行良好,須有一個基本前
提,上至立法者、行政官,下至普通公民無論何時地均能以公共利益、公共道
德為至上準則,以高尚的參與精神加入政治體的運作。他們的道德是高尚的,
或者起碼他們當中大部分是這樣的,他們之間的關係主要是和諧的、一致的,
不會因為利益的分化與差別產生爭鬥。每個公民都將自己奉獻於政治共同體這
樣一個集體大生命中,他們遵守由自己理性制定的法律,並且有良好的理性,
由此獲得安寧、幸福和自由。一切的一切自由最重要。正如他所說的「如果沒
有德行,一切都無法維持」。而道德的關鍵是「公共精神(即完全致力於公務)」,
並且是以公為至上的奉獻、遵從和參與。但對大多數公民而言,道德不具有分
離於她們利益的獨立性,實際情況往往是公共途徑是滿足個人利益的擴展方式
或不得不選擇的手段。誠然,公民間利益存在相通的部分,因而可以以公共利
益的面目實現,但民間利益的差異性不管其程度大小都是存在的,這些分歧並
非能像盧梭所講的通過說服或抵銷就消失了,一致性永遠不能扼殺多樣性、差
異性。因此將每個公民設想道德高尚的人,時時處處以「公」的角度選擇自己
的態度,帶有濃厚的理想化色彩。
其實,盧梭也看到了部分人或集團可能缺乏對公共利益的認識,或違背公共
利益,但他的糾錯方案又具有明顯的道德期望,即大多數的意志正確,道德上佔
有優勢,他可以迫使少數服從他們的準則;或者立法者如神明般公正、無私、無
感情地制定法律,引導普通大眾。也就是說,她們不是從壞處著眼,而是從理想
的狀態出發,退而求其次的狀態仍然是理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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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模與社會條件的限制:盧梭將他的這一理論限定在地小人少的民主共和國,
超越這一個範圍便無法實踐或者無法取得良好的收效,這說明直接民主制度存
在著地域、人口、利益分化程度、社會事務複雜性等多方面的限制,顯示出使
用上的侷限性。盧梭的學說是為一個同質性的小共同體提出的設想。共同體的
規模小是其一,同質性是其二,而且更關鍵。既然僅適用於同質社會,對於異
質社會就缺乏相應的適應能力,這才是直接民主制的致命侷限,注定了要被其
他的民主形式所取代。有關這一點,可以從直接民主制運作中「公意」的產生
過程得到說明:公意產生於公民利益相通部分,公意的實現依靠多數裁定原則
(假定了共同體至少在多數上一致性)。如果共同體多數內不存在不同的利益
取向和意志,多數裁定原則的侷限性將進一步曝露出不足:只有放低多數的度
量標準,而標準愈降低,多數裁定的合理性變愈低,便有更多公民的利益實現
受阻。這一難題是不可迴避。
3.程序不可操作:在盧梭有關論述中,主要是有關直接民主原則,如以召開大會
的方式,多數決定、立法者引導等等。但是對具體的運行上無合理的程序可以
依侍,理論的運用變得困難。對程序的重視不夠,以及對社會中間體的抑制使
得對集中起來的公民的信息和意見的疏離和過濾成為不可能;相反卻為意見表
達中的操縱、盲從和情緒化提供了可乘之機。本來直接民主就有潛在的一體化
的傾向,如果不輔以適當的程序加以規約,直接民主極易突破所有的界限,造
成民主對自由的侵害。
綜合上面所言,對於直接民主制的可行性問題,盧梭自己也對他的學說發生
懷疑:真正的民主制(即直接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也不會有。多數人
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因此,盧梭懷著對集體的理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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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崇拜,設想了一個實行直接民主制、小國寡民的「民主共和國」。但是這種民
主理論在實踐上幾乎難以尋找到適當的土壤;並且就其理論本身而言,也可以推
論出不可忽視的危險性。這些正從另一層面說明了直接民主的侷限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雖然發達,但是持續了只有不到兩
百年,並且雅典本身也隨之衰落了。可見直接民主、純粹民主制度本身內在缺陷
是導致民主制度失敗、雅典文明衰落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更彰顯直接民主的侷限
性。
第二節 代議民主的優缺點分析
一、間接(代議)民主的優點
經過長期的實踐總結,人民選擇了代議政治。代議政體的優點主要為第一,
成本低。代議政治所需支付的僅是代理成本與監督成本,不用每個人都花時間和
精力去思考、處理公共事務;第二,效率高。由於專業化的政治運作,只要建立
制度,照章辦事,做決定時不需要太多時間 ,而且合理性強;第三,能夠挑選
最優秀人才為公眾服務,約翰密爾認為,人民是主人,但是她們必須聘用比她們
更聰明更能幹的僕人,公僕理論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根據劉軍寧(1998:46-47)認為間接民主論擁護代議制的間接民主
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一)間接民主切實可行,生和諧,易妥協,成本低,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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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決了規模的問題,其解決的手段除藉代議
制外,還藉聯邦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樣,作為間接民主
的代議民主大大的擴展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空間,成功地解決了民主在現代社
會和大國所面臨的難題。由於間接民主允許通過代表來參與政治,於是政黨政治
應運而生。
在伴隨間接民主的政黨政治中,只要得到多數黨內最大少數黨(甚至是最大
少數派中的少數)的支持,即可穩操勝卷。在大型的民主社會中有裁定權的幾乎
總是少數。少數派的力量隱藏在政黨內部妥協之中。反覆的投票所造成的變動中
的少數維持了政黨的穩定。間接民主在國家的層級上,不容易造成不便的多數和
少數,因為他不要求選民就每件事表態。
間接民主由於只是把民主限制在特定的政治生活範圍中,避免了社會的徹底
政治化,維持了公與私之間的界限,把參政當作公民可以自願運用的權利,從而
避免了在決策問題上的一刀切。
(二)間接民主依託市場社會,維護個人自由
有史以來,沒有一個實行代議民主的國家不採行市場經濟。經濟自由、財產
自由、政治自由和參政自由提供了兼顧的依託。間接民主不排斥個人的自由,而
且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於在間接民主中,有一個龐大的、不受政
府干預的、在民主政府管轄之外的私人領域,為市民社會和包括政黨在內的民間
組織發育創造了充分條件,從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與個人
自由的尖銳對立,使得代議式的間接民主真正成為自由的民主。
(三)間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可以允許在內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決)的存
在,而不會妨礙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的性質。與此型態對照的是,直接民主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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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分強調其在直接與民主兩方面的純粹性,反倒缺乏包容性,或者說十分不包
容。直接民主之下不能有間接民主的存在直接民主之下一旦出現間接民主的要
素,就必定要改變國家體制上的直接民主的性質。如果一個間接民主國家在其基
層政權中引入一些直接民主的要素,那麼這個國家仍然是間接民主的國家。反過
來,一個直接民主國家如果在其基層政權上採行間接民主的原則,則很難想像這
個國家在國家體制上仍然可以歸入直接民主類。可見直接民主比間接民主要脆弱
得多,而間接民主則顯然可以給人們提供更大的自由選擇空間。
(四)間接民主過程程序化,既依歸民意,又能防止多數暴政
間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過引入糾錯機制,使得民主難以蛻變程專制或暴
政。間接民主通過一級一級的代表機構和代議程序對民意進行一層層一道道的過
濾,從而有效地克服民意中非理性的情緒,避免決策受大眾一時情緒的支配,一
蹴而就,倉促行事。此外,為了防止對少數的壓制,間接民主還通過法制、分權
制衡、違憲審查和監督來防止多數人意志變成專橫的意志,從而有效地避免了民
主淪為多數人的專制。間接民主在認為可以多數決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則的同
時,特別要求要對多數的權力加以控制。
綜合言之,筆者認為間接民主不但解決直接民主關於規模太小與多數暴力的
困境;而且間接民主成本少且效率高,而且決策過程具理性溝通、又有糾錯與制
衡機制,使決策深具理性與更符合大眾利益。
二、代議民主的缺失
西方自民主體制的代議制度成為當代主流趨勢。然而在行為主義後,科學主
義更成為決策者心目中完善決策的表徵,這是當代主流公共政策論述中,強調以
經濟理性為主要的決策模式,以工業社會背景所發展出來的代議制度,在強調多
元、主題認同的後現代社會中,亦顯得有所不足。分析而言,代議制度主要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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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一為宰制,由於代議制度中,人民的主要參政權僅限於投票,在選出代議
士之後,就不太可能加以監控,使代議士在國會中擁有較大的裁量權,甚至屈從
利益團體或黨派的利益,而與公共利益脫節;而大眾傳播媒體的盛行,更使候選
人主動與財團掛勾,利用媒體作形象行銷,以左右選民的判斷。代議民主的另一
弊病為疏離,由於人民在公共事務中無著力點,久而久之會對政治事務出現疏離
現象,或不參與不過問或對決策不投入不支持,甚至出現憤怒選民的現象,在選
舉時投出抗票。近年來歐美各國出現的各政黨在執政之後又輪流慘敗下台的情
況,就是此種現象的證明。而在科學主義的影響下,政治精英習慣將公共事務化
約為可以計算的數字。因此,在他們的心目中,選民只不過是一張張的選票,決
策不過是合縱連橫的過程。公共政策的辯論可能不及民意調查的結果來的重要,
這象徵或顯示出政治精英對選民的疏離(石振國、林水波,1999:34)。
另外,主張用直接民主取代間接民主的理論中,對於間接民主的批評主要集
中在以下三點:(劉軍寧,1998:38-39)
(一)間接民主不信賴大眾,實行的是精英政治
在實行間接民主的國家,政府往往被少數政治精英所把持,而普通民眾被排
除在外。如一些流行的政治學憲法學教科書所指責那樣,代議民主是統治階級為
了欺騙和壓迫人民,維持其統治的工具。用一個著名的革命家的話說,代議制度
是每隔幾年決定一次究竟由統治階級中什麼人在議會裏鎮壓人民、壓迫人民。民
主對富人是天堂,對被剝削者、對窮人是陷阱與騙局,是少數人的民主。
(二)間接民主是一種初級的民主,是一種因直接民主一時不具備現實條件而採
取的不得已、湊合的權宜之計
有一種觀點把民主當作一個過程,其初始階段是氏族社會,末期的軍事民主
制和奴隸的直接民主制,以代議制模式存在的間接民主制不過是民主發展的過程
中的初級階段。其高級階段是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直接民主。一旦達到全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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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境界,民主就趨於消滅。與完備直接民主相比較,作為初級階段,代議民主是
殘缺不全、貧乏的、少數人的民主。它的行式和內容脫節,原則與實踐相矛盾。
直接民主才是最高級、最完備的民主,其形式與內容一致,比間接民主優越千百
倍。
(三)間接民主是偽民主、不自由
間接民主主張可以代表,可以分割。但盧梭認為,正如主權不能轉讓的,
同理,主權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義所構成的,而意志是絕對不可
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
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
了;他們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因此,只有直接民主才可能通過所有人參與
統治,才能給所有人帶來真正的自由。在盧梭看來,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的,他
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議員選舉的期間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
們就是奴隸。
當今一些新左派也認為,作為間接民主的代議民主是殖民時代的產物。由於
人們無法親自直接參加統治,間接民主因此被視為假民主。在溫和的直接民主論
者看來,間接民主不過是在大國實現民主一個必要變通,在極端的直接民主論看
來則是對直接民主思想「可恥而錯誤的背叛」。
此外,根據張亞澐(1976:75)所著之「直接民權」書的觀點,他認為西方
代議政治的流弊為以下五點:
(一)所謂主權在民,不過是一種幌子。國家的主權並不是在全國的人民,而是
在國會(內閣制國家)或國會與總統(總統制國家)之手。事實上,人民
只有在選舉的一剎那間曾經作主(是否如此,也頗堪疑)。而在長久的時
間內,卻總是聽命行事。盧梭曾認為:「主權不能代表,猶主權不能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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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主權乃是人民之總意,意志有不可代表之本質,由人民選出之議員,
既非人民之代表,亦不能為人民之代表。故一切法律,非由人民自行批准,
即為無效。英國人民自以為自由矣,其實誤也。在選舉議員時,彼等固全
屬自由,然選舉終結,則均為奴隸,故英人雖於選舉之一剎那間曾享有自
由權利,然正以誤用自由之故,乃瞬即失去自由。」
(二)國會議員因不受人民有效監督和管理,所以行為不免放肆,而立法工作也
不免廢弛,人民希望他去創立的法律,他往往不去做,人民不希望他制定
的法律,他卻往往做個不休。他們實在是辜負了人們對他們的厚望和重託。
(三)代議政治造成政治道德的低落,其所培養的政治人物都是政客,很少是政
治家;如此,更造成政治之腐化。這一現象,無論是在政黨政治健全的國
家,抑或是在政黨政治不健全的國家,都是如此。
(四)國會不是討論國事的神聖廳堂,卻是利益團體和壓力團體逐鹿的圍場。議
員不為人民的喉舌,卻是各種團體的傭兵。議員們不把眼光放的遠大,看
在全國人民的公共利益上去發言,卻是一心一意地為他的雇主衝鋒陷陣,
肉博廝殺。在此現象下,國會的立法又如何能確保其為公正,然而這種不
公正的立法卻為全國人民所共同使用,所造成的災禍,可想而知。
(五)代議政治不合乎時代潮流。在今日,教育普及,交通發達,人民的智識和
能力都已大為提高,人民不但有足夠的本領去直接參與政治,而且也產生
了高度的自覺,要求由自己來來治理國家,民主政治已不再是庫波所說的
民有和民享,而是林肯所說的民有、民治和民享,而且這個政府更不僅是
要「為民所治」,甚至還要「為民所治」,人類更在追求著「全民政治」的
理想。現代人對於「主權在民」一事,要求的是名實相符,對於「萬能政
府」一事,則更感飢渴。間接民權的代議政治事實上絕對無法滿足人民的
願望和企求,無疑地,現在已經到了加以改革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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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所述得知,代議體制主要的缺點為:第一,代議體制之民選代表,已經
逐漸背離民意,成為財團或利益團體的代言人,不但不能為民服務,反而剝削人
民。第二,現代社會中,教育普及,交通發達,人民的智識和能力大為提高,對
政治事務的興趣與關心逐漸增加,人民已有能力直接參與一些公共事務。因此,
完全間接民主制已經不能符合與滿足人民要求,必須有所改革。
三、孫中山對代議政體的批判
孫中山提倡五權分立時,強調「專家政治」與「萬能政府」之功能,曾批判
三權分立的流弊。孫中山直接對美國體制的總統、國會及政黨直接批評,可以從
他在日本東京演講「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所摘要的演講內容得知:
(一)美國政治腐敗散漫,而造成腐敗散漫的原因有三:
1. 由選舉得之人才,未必適用:孫中山說:「在美國官吏,有由選舉得來,有
由委任得來。從前本無考試制度,所以無論經由選舉或委任產生,皆有很
大流弊。就選舉上說,那些略有口才的人,易於巴結國民,運動選舉,而
思想學問高上的,卻因拙於辯才,沒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國代表院中,
往往有愚蠢無知的人夾雜於內,那歷史實在可笑」(孫中山,1989c:13)
2. 行政機關濫用私人,未能考慮專業能力:孫中山認為行政機關任用私人,
以致「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而「數倒則猢猻散」,所以「美國共和黨、
民主黨,向來是迭相興廢,遇著換了大統領,由內閣制由政局長,不下六
七萬人,同時俱換。」所以美國政治腐敗散漫是各國所沒有的(孫中山,
1989c:13)
3. 國會同時擁有監察權,權力大,缺乏制衡機關: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屬於國
會,以致國會「往往善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俯首聽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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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常常成為議會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總統,如林肯、麥堅尼、羅斯
福等才能達到行政的目的」(孫中山,1989c:14)
(二 )美國總統制下,權力集中,行政統一以致總統「不但有皇帝性質,其
權力且在英德諸立憲帝皇之上,因總統有神聖不可侵犯之性質,總統有限於年
數(六年或五年),期限之中,若有不善之行為,亦不能中途變更」(孫中山,
1989c:154)
(三)三權分立制,政黨控制力量大:三權分立制度下,大黨常為政黨所把持,
「真才反致埋沒,故自華盛頓後,除林肯外,其餘之大總統均不能大有所設施。
致羅斯福使力矯此弊,顧繼任之總統如塔夫脫、威爾斯,均一時之選,未能有
所樹立」。(孫中山,1989c:173)
綜合上述,孫中山他認為西歐代議政體主要的流弊為:
(一)易產生易賄選與自私、無道德的代議士:孫中山民權主義第四講曾說:「大
家都知道現在的代議士,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為全
國所不齒。各國實行這種「代議政體」都免不了流弊,不過傳到中國,流弊更是
不堪問罷了。大家對於這種政體,如果不去聞問,不想挽救,把國事都托付到一
般「豬仔議員」,讓他們去胡亂作為,國家的前途是很危險」(孫中山,1989c:
98)。由此可知,孫中山認為西歐代議政體容易產生賄選的代議士,只顧私利,
不能為民眾服務。
(二)產生無效能的政府:孫中山在民權主義第五講中說:「最新的對於政治問
題的有一個美國學者說:現在講民權的國家最怕得到一個萬能政府,人民沒有方
法去節制它;最好的是得一個萬能的政府,完全歸人民所使用,為人民謀幸福,….
但是民權發達的國家都是弄到無能的,」孫中山又引用一位瑞士學者說:「各國
自實行了民權以後,政府的能力便行退化」,這個理由,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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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人民總是防範政府,不許政府有能力,不許政府是萬
能,所以實行民治的國家,對於這個問題便應該想方法解決(孫中山,1989c:
104)。而解決這問題,就是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必須改變,而最好的方法就是
權能區分(人民擁有四個政權,政府擁有五個治能),及人民能夠實行直接民權
(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去控制擁有五個治能的「萬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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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直接民主制可行性之困境分析
十七世紀以降,實踐民主政治需要何種政治機制理論的探討,主要分成兩學
派。一派稱為直接民主制或參與論(participation or direct-democracy
school),代表人物包含古典民主理論家如盧梭、英國平等主義者以及現代民主
理論家,如巴伯(Benjamin Barber)、奧斯本(Lee Ann Osbun)、以及派特曼(Carole
Pateman)。該學派認為決定公共事務政策唯一真正的民主方式是:所有成年公民
全體直接,而不是透過轉達的間接參與形式。他們宣稱全體公民得自行設定議
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策。任何間接形式的參與,諸如由民意代表決策等,都
稱不上是真正的民主。
其理由有二,首先,如果人民的理念與偏好是由民意代表來傳達,必遭扭曲。
因此,為了確保任何的政策決定都是人民的願望,其唯一的方式則是:人民都能
夠直接地表達其偏好,而不是經由轉達或補述的方式。再者,民主,就像任何一
種政府形式般,本身並不單只是目的,而是為達到更崇高目標的工具。民主所追
求的崇高目標,即是尋求人民潛能的充分發展。在此同時,全體公民欲發展其公
民潛能,使之實踐,則唯有靠公民在公共事務政策議題是直接、充分參與,而不
是假手於代表他們行使公民權利義務的民意代表。
實踐公民集會議政之直接民主的典範,包括美國早期新英格蘭城鎮面對面協
商的公民大會和瑞士的「邦民大會」。巴柏指出,新科技的文明使直接參與的難
題獲得紓解。諸如定期的城鎮市民大會,民眾可利用個人電腦從全國性市民大會
資料庫擷取資訊;同時,也可以藉由電視全國轉播觀看「市民大會」,實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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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類型的市民大會的籌辦編制則於一九九二年美國總統大選,各出現在柯林頓
(Bill Clinton)以及裴洛(Ross Perot)兩位候選人的政策白皮書上。
反對直接民主制學派稱為代議民主制或負責菁英論。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密
爾、福特(Henry Johns Ford)、熊彼得、薛史奈德(E.E.Schattschneider),以及
薩脫里(Giovanni Sartori)。代議民主學派認為直接民主僅能適用於小國寡民,
如此才願意實現共同集會、面對面協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理念、夢想
只有在社區才能實現。因為唯有生於斯、長於斯的社區居民,才能共同花全天候
的時間來進行磋商、決議。此種類型彷若古希臘城邦制,即藉由奴隸全天候的勞
動生產提供無虞的物資,使得公民得以無後顧之憂地全職地參與政治的事物。在
現代民主國家,不僅因為所有公民不可能同一時間共同集會、協商,而且奴隸制
度已經廢止。據此,能夠全職性參與政治事務者僅有少數人為之。換言之,對於
民主政治參與模式,倘若仍堅持公民對於公共決策過程必須是直接參與,則現代
國家政府運作皆稱不上是民主政治。代議民主學派認為民主的真諦,是政府做政
治決策的根本權力應屬於所有人民,而不是部份人民或人民中的一人,這樣的理
想可以藉由定期的民意代表選舉實現。其中獲選出任的在民代機關為民喉舌,而
民意代表在卸任之選民得以檢驗其在任內的表現良窳作評判。因此,代議制政
府,不但能實現民主的真諦,更使得民主的典範得以實踐,不再是遙不可及(Butler
& Ranney,1994:12)。
本節想證實直接民主的不可行性,欲從直接民主的理想與現實;直接民主實
行的條件行的限制;現代民主制與直接民主制的外在環境與特徵等方面加以比較
分析,最後提出幾點理由以解釋直接民主制不可行。
一、理想與現實:直接民主制是理想的烏托邦
民主的表達方式只有兩種: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所謂直接民主制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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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政治主權屬於它的公民,公民們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過選舉代
表,組成議會或代表大會來治理國家(即所謂的代議制度)的那種制度。從理論
上來講,直接民主比間接民主更優越,它體現的是一種純粹的政治表達方式。因
為人們把自己的事情交給別人來做或決定總比不上自己親自決定或作更可靠。但
是,無論是在雅典還是在是在日內瓦共和國,當直接民主制付諸實現,事實都證
明直接民主制度是理想中的烏托邦。希臘人忽略了隱藏於直接民主制度中的種種
機制性的弊端:充分的參與對演講才能的依賴性;相互競爭的領袖集團之間的衝
突;非正式的溝通與密謀的渠道;力圖推進即刻實行且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規則的
強有力的反對派的出現;公民大會容易受一時的激情所支配的弱點;全民公決的
某些不穩定的基礎;以及由於缺乏對於情緒性行為的某些制約的制度而具有的政
治不穩定的潛在可能性。直接民主所體現的這些弱點是古典民主所無法克服的。
(謝岳,1999:177)
從現實政治的角度,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與今日吾人所了解的民主政治
存有極大差異,就制度而論,直接民主只有在「小國寡民」的社會才能實行,因
此,在人類歷史上,除了古代雅典,則無其他實例,而雅典城邦政治為一階級社
會,僅有少數人具有公民身分,在二十至三十萬人口中,有權利參政的男性自由
公民僅四萬餘人,事實上,在同一期間參加公民大會議事投票者,約數千人而已
(呂亞力,1985:125),因此古代雅典城邦政治的直接民主,與今日人口眾多的
國家政治相較而言,全然難以移植(陳滄海,2004:137)。
二、直接民主制度實行之條件與限制
(一)盧梭直接民主的限制
盧梭關於全意志的理論建立在她對人類有能力作出判斷的樂觀看法上,他
對於增進選民判斷能力的社會條件也具有相當精確的看法。盧梭對於大規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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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的個人判斷力曾經相當悲觀。首先,大規模的社會具有更多複雜的議題以
及更模糊的解決方案,這會降低個人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第二,在大規模的
社會裡,個人要定義公共福祉是相當困難的,也因此他們的判斷更容易被自己
的利益所矇蔽。盧梭認為下列的社會條件是民主運作的基礎:在一個人民可以
輕易地聚集開會且彼此認識的小型國家,單純的道德與風俗、社會階層以及地
位皆平等、不奢侈,因為奢侈極易造成貪污腐敗。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盧梭的直接民主論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是什麼?如果不
存在對「善」(也就是共同價值)的共同看法,則這個概念便不具任何理論基礎
(Barry,1995:148)。這個觀念並不適合大部分的現代民主理論,在現代民主理
論中,政治基本上被認為適用以解決利益以及價值衝突的。例如密爾認為人性多
樣化使直接民民主成為不可能,而代議民主是最適合解決不同利益的衝突。另一
方面, Barber(1984)認為政治道德及政治判斷的「獨立基礎」( independent
ground)並不存在,因此所有的公共決定必須對善的不同概念間作取捨。(廖揆
祥等譯、 Setala 著,2003:46)
除了上述條件,古希臘直接民主治要得到良好運作上需要一個額外條件:若
要每一個公民都有效去參與集體決策過程,他必須要有足夠的空閒時間去參加經
常性的會議、耗時的討論以及公共管理。在雅典,在奴隸經濟支持這一條件,因
為它的公民騰出了空餘時間。另外,家庭服務(婦女勞動力)也為男性提供了旅
行公共義務的時間。具有諷刺的意味的是,古雅典一部分特權的男性想用的直接
民主恰好是建立在大體制的不民主成分的基礎上:奴隸的存在以及對婦女的排除
成為男性公民建立直接民主政府的必要條件。
(二)古典時期的民主制(直接民主制)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李波(2003:4)認為古典直接民主制必具以下條件::
1.公民總人數必須相當少。這樣可以避免公民之間異質成份的出現,便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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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公共事務與相互了解,和便於直接民主制能以較低成本實施。
2.公民們必須具有相同四個的特徵,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識背景大致相同,
語言、文化、種族背景大致相近,財產、社會地位大致平等。這樣可以保證選
舉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從而保證選舉的可靠性。
3.公民之間必須是和諧的,其利益大體一致。這樣才能使公民分享公共福利,
即為公益而奮鬥而不至於與個人利益和目標相衝突,及避免之間分歧和利益集
團的出現,從而導致直接民主制度的瓦解。
4.公民必須能夠集會在一起,並能直接對立法與司法判決作出決定。這樣可以
防止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公共機構成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
5.公民的參與不侷限於集會,它還包括積極參與城邦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
生中擔任至少一項公共職務。這樣便於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專們職員出現。
6.城邦必須保持「完全自治」。團體、黨派和聯名必須被禁止,以免侵占了公
民大會的城邦主權。
三、現代民主制度建立與古希臘政治、經濟制度和環境不同
(一)現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為基礎,而是建立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之中。
(二)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個人權利大大擴大的基礎上。
(三)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業社會基礎之上,它以市場經濟為前提,民主本身
也可當作是某種政治市場。
Dahl(1989:18-19)也認為現代民主與古典民主有一些全然不同的特徵:
(一)代議制取代了古代希臘的公民會議,公民對政治參與由直接變為間接。
(二)民主的規模大大的延伸,從城邦擴展到民族國家。而且由於代議制的出現,
民主的規模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擴大的可能性。
(三)有限的參與,公民的參與不僅是間接的,而且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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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的成分多樣化。
(五)政治衝突成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衝突。
(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泰爾將現代民主制稱為多頭政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
的民主制。
(七)社會及組織的多元化。
(八)個人權利的擴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技術開闢了直接民主的無限可能性:直接民主論者也承
認,直接民主雖是至善的理想,但是長期以來缺乏實現的條件,因為沒有能夠裝
得下的所有公民的屋子或是廣場。但是隨者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屋子裝不下的
問題可以得到解決了。交互電視、護聯網路、電腦聲音識別系統、電腦投票系統
的出現與完善,為基於電子技術之上的直接民主創造了條件,因此新的直接民主
的時代正在到來,屋子可以裝得下了。
現代之電腦與科技的發展與運用,則是提供直接民主的溫床,它可以解決空
間與時間範圍的限制,人民可以更輕易表達意見,甚至參與政策的決定。因此,
有人樂觀地以為科技與直接民主的密切結合,不僅使得代議政治的弊端獲得改
善,甚至可能讓代議政治成為明日黃花,直接民主時代的快速到來。但是弔詭的
是,由實際經驗得知,大規模運用電腦科技的人卻往往是專職的遊說者或政治人
物,而一般民眾則屬於被選擇性資訊所影響或動員的對象,因此,即便科技的進
步促使更多直接民主制的採行,但是這種民主的運作是否真有益於全體的民眾,
恐怕是有疑問的(劉淑惠,1995:15)。
其次,電腦與科技的發展與運用,使直接民主獲得實現的觀念不但吸引科技
人士,而且吸引社會理論家與政治哲學家。但是,此一觀念並未注意到,任何決
策過程,都必須有一項必要條件:亦即必須有人擬定問題。因此不可避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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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某一政府機構,決定要問什麼問題,這個工作幾乎不可能留給私人機構去
做,因為這一機關必須向選民負責,故必須依賴間椄民主(張明貴,2003:151)。
四、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作比較
透過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作比較,可以清楚了解直接民主制與間接民主制兩
種制度可行性的難易,更清楚得知直接民主制實施可行性的困境:
(一)真民主與假民主問題:直接民主是少數人的民主,是假民主,間接民主是
真民主。這種直接民主制公民的參與,建立在少數公民上,而犧牲了婦女與奴隸
(所謂的排他性),這樣的平等受到了限制,失去了普遍性,就不成原則,而變
為一種利害關係。這樣的平等就不再是平等了。因為一部份人享有權利,另一部
份人沒有權力,這是一種特權關係,所以說古雅典之直接民主的本質是少數人的
民主,這樣的民主非真民主,僅能稱為假民主。在現代社會,民主仍然保留了直
接民主的形式,例如全民公決。但是,直接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當今任何一
個國度找不到例證。間接民主部分種族、性別、黨派、宗教等都具有參與政治的
權力,不具有排他性。這樣的民主才是真正建立在真正的平等上,才是真正的民
主。
(二)民主的穩定性問題:直接民主是脆弱的制度,間接民主較為穩定。從理論
來講,直接民主制度勝過將權力進行委託的代議制。但是歷史證明,古希臘的民
主制度和中世紀的公社,不知為什麼總是騷亂和短命,即使在城邦這樣最佳的條
件下,直接民主制度仍被證明是非常脆弱的。導致直接民主脆弱的原因大致包括
三個因素:(1)理想中的絕對平等與現實中的不平等現象之間裂痕帶來深刻的社
會矛盾。古代雅典民主的平等忽略了每個公民在才德和知識上的存在的差別和實
際上的不等,忽視了他們對城邦 共生活貢獻的不等。試圖通過無條件、無差別
的絕對平等原則來實現社會普遍正義,這種嘗試必帶來相反的效果,就是政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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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平等蘊量著權力分配上的不公正。(2)直接民主缺乏化解矛盾的機制。古希
臘直接民主制是一種面對面的政治溝通。假如在公民大會的討論中容易達成一致
意見,那麼直接民主制就是一種高效率的制度,但是,在現實政治中往往很難做
到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制度就缺少了「過濾」異議的機制和程序,從而
造成問題的累積、矛盾的加劇的結局。(3)直接民主是一種庸人政治,亞里斯多
德在批駁民主政體時指出:所謂的平等,就是說全體公民人人相等,平等性質的
正義,不主張按照功勛為準的平等而要求數學(數量)平等。在古希臘選拔較高
領袖是採取抽簽的辦法。而雅典卻施行臭名昭著的陶片放逐法,將才華出眾之人
趕出城邦若干年。在亞里斯多德看來,陶片放逐法是排擠打擊才華卓越的人士和
富戶巨賈的有力工具。古典民主追逐絕對平等必然意味著對知識、德行和才能的
排斥,民主使知識邊緣化。其結果乃是不能形成具備必要知識技能和優良政治德
行的專業領導階層。知識與美德的退場導致了政治操作過程中非理性化的「入
場」。
相比之下,間接民主就避免了直接民主的上述這些弱點,它的穩定性恰巧是
因為具備了直接民主相反的特性。如果說古代直接民主制的脆弱性是根源於絕對
平等的追求,那麼現代間接民主恰巧是得益於對平等的追求。現代直接民主所追
求的平等是相對的平等。相對的平等就避免了絕對平等帶來的結果。間接民主與
直接民主相比具有包容性的特點,它能將不同的個人、集團、種族、政黨的意見
和利益納入一個「政治處理器」,經過加工、綜合、過濾,最後保持合法的多數。
這個「政治處理器」的主要零件就是制度和程序,它能保證每一個人的意見進入
政治系統,而且一般不會因為反對派的意見的不可調和而招致民主的危機。間接
民主是平和的、寬容的也是穩定的。民主的備受人們青睞的另一個原因是「精英
治國」的原則。選民們通過充分的醞釀,經過層層的篩選,把選民最依賴、最有
能力的人推選為領袖。這樣的領袖或領袖集團能最大限度滿足選民要求,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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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帶來繁榮。(謝岳,1999:178)
(三)「民主」的規模問題解決來看:直接民主制在古典城邦中可以得到實現,
不論是亞里斯多德還是盧梭看來,城邦或國家面積的大小決定著古典直接民主制
存在的現實性。盧梭曾說:「實行直接民主的地方,人口不能太多,經濟不能太
發達,人民不能太富裕,人民不能有私心」。可見直接民主制只適合小國寡民。
但是,直接民主的規模難題,間接民主卻能成功地予以解決,間接民主通過公民
權的委託選舉代表組成政府,這種形式一方面大大擴展政治空間,讓全民參與政
治成為現實;另一方面,由於人民保留部分控制政府權力,同時政府內部實行分
權制衡的憲政安排,從而保證了人民的權力免遭破壞。
(四)實行的安全性考量:直接民主是危險制度,間接民主制是一種安全制度: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認為,過分追求自由必然破壞民主社會的基礎,導致社會
秩序的紊亂和對法律的僭越,從而為極權政治提供了孽生的溫床。他深刻的指
出:無論個人方面還是國家方面,極端的自由其結果不可能變成什麼,只能變成
極端的奴役(郭斌和等譯,1986:137)。亞里斯多德也同樣認識到自由與暴政的
關係。他把群體的決議或平民的意志比作「僭主昭敕」,而把平民領袖喻為受寵
的「佞臣奸黨」。人民來做判斷實際上就是平民領袖的判斷,人民的意志就是平
民領袖的意志。平民領袖把一切事情攬到公民大會,於是群眾的決意發布命令代
替法律的權威。一旦群眾代表了權力,他們就代表了群眾的意志;群眾既然受到
他們的擺佈,他們就獲得了左右國政的地位。這種情況將導致兩種結果,一是僭
主政治,二是托克維爾所指的多數暴政。直接民主制易使群眾受到煽動與鼓動、
作出非理性、情緒化的決定或行動,甚至演變成多數暴利,進而成為暴民政治或
極權政治之境,這一點是民主政治學者最為擔憂的問題。
相反的,間接民主制的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人民過各種制度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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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政府行為,確保政府始終在人民控制之下,其次,現代間接民主制也是一種寬
容的制度,可以吸納不同的意見甚至是政府的反對派,保持政治體系的穩定性。
而且現代民主是一種多元化的制度。再者,現代民主的政治多元化將統治權分配
到各種政治機構、利益集團和政黨領袖手中,權力的分散體現了制衡的精神。它
表現在現代社會,任何一支政治力量要想左右政個政治發展的方向都是一件極其
困難的事(謝岳,1999:179)。
綜合上面所論述觀點,我們得知古代希臘雅典之公民大會,讓每一個公民皆
有權提出議案和參與討論,創造了國民主權至上的直接民主的典範,直接民主制
是民主政治的最高理想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從理想與現實層面的分析,直接民主
主制的限制,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可行的比較來看,直接民主作為一種國家體制
模型,也就是盧梭所說:「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合而為一」,可以說是不被認真考慮,
目前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完全是以直接民主作為施政決策的依據,代議制度仍然
是目前各國政治運作的主流機制(蘇永欽,2001:27 ),因此直接民主之不可行
性,可說是毋須再論辯了。
第四節 小結
直接民主制與間接民主制到底誰優誰劣,哪一種較為完美?哪一種較為
適合現代體制,一直爭論不休,但是我們卻可以知,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完
美無缺,每一種制度都有其優點與缺點,以及實行的侷限性或困境。 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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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哪一種制度是否可行,必先分析其優點與缺失,在分析實行時所面對的
困境,是否可以加以解決。
從直接民主制之優缺點分析我們得知:理論上,直接民主制是優於間接
民主制,因為直接民主是人民親自參與,自己統治自己,這是民主的真正本
意,因為自己參與,總比委託別人來的放心。但是實際上,要任何公共事務
或政策都由人民參與的可能性極微,甚至不可能。雅典所實行的直接民主制
是因為在人數幾十萬的小城邦裏方能實現,因此,直接民主是受限於規模小
的地域中實現,要在現在規模龐大的民族國家中實施是不可能。其實,到目
前為止,沒有一個國家真正實行過直接民主制。所以連主張直接民主制的盧
梭都悲觀的表示:「除非國家是很小的,否則主權很難在我們之間實行其權
力」,自己也對自己的學說懷疑:真正的民主制(即直接民主制)從來就沒
有過,而且也不會有。
其次,我們也得知,直接民主的另一個特徵是建立在所有公民參與的民
主方式,都遵守多數裁定原則,但是因為並非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具有專
業的知識與判斷力,因而容易受一些野心政客或少數口才極佳的演說家所煽
動,最後導致制多數暴力或形成少數人暴力或個人專制。柏拉圖也認為一般
公民缺乏治理的能力,不能看到自身與眼前利益以外的事物,而且易受煽動
者的吸引。美國自由主義大師柏林(Isaiah Berlin)即指稱盧梭思想主張
以公共意志壓抑個人,乃帶有專制暴政隱含因子(黃克武,1994:119)。事
實上,都懷疑人民具有足夠理性判斷的能力,密爾即常感嘆希臘羅馬時代人
們以「公共意志」之名處死了可能是歷史最聰明的兩個人-蘇格拉底與耶穌
(曹金增,2002:43)。
再者 ,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在我們現代國家中,其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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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直接民主制度本身存在的限制(本身也不完全算是直接民主),外在環
境也不同,現在的世界更為複雜與多元性。但是作為對民主的奠基與理想,
貢獻是極大的,其兩項影響是不容忽視:其一,其直接民主制,提供我們一
種標準來批判代議民主的缺點。其二,是憲政觀念,以雅典為例,索倫(Solon)
制定了憲法,不但確立了政府制度,而且更重要的,給予全國的自由民平等
的法律地位,用悲劇詩人猶里匹迪斯的話說:「成文法一旦制定,國中最卑
賤者也可穩享與至尊者享有的同等正義」(呂亞力,1979:237)。
再從代議制的優缺點分析,我們亦獲知:代議制的民主解決了在現代民
族國家範圍內實行民主政體時古代直接民主的問題與困難,但是也形成了新
的矛盾與困境,代議政體解決了直接民主的「規模問題」與「多數暴力」的
困境,因為它擴展了公民參與空間,成功解決現代社會和大國所面臨困難,
並且利用制度與程序,通過引入「過濾」機制,使民主可以避免專制或暴政。
但是因為人民的參政僅限於投票,不大能對於代表(代議士)的監控,最後
導致代表僅算是利益團體的代言人,並非人民的代表。人民由於對公共事務
無著力點,久之對事務形成疏離,如同盧梭所言:只有選舉時是自由的,選
舉完後就馬上變成奴隸了,所謂主權在民,只是虛有其名,事實上,在國會
(內閣制)或總統中(總統制),就是落在統治的精英分子中,這是否是真
民主?實值得我們深思。